自控磚瓦泛霜箱 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 磚瓦爆裂蒸煮箱 實驗步驟
a. 將實驗組的磚樣分別直立于5個淺盤中,往前盤中注入水面高度不低于20mm的蒸餾水,用有機玻璃或塑料薄膜覆蓋在淺盤上,并將磚樣通過有機玻璃或塑料薄膜上留有的長方形孔暴露在外面,記錄時間。
b. 磚樣浸在盤中的時間為7天。開始1~2天內經(jīng)常加水以保持盤內水面的高度。在這7天內要求室內溫度控制在16~32℃,相對濕度為30~70%。
c. 7天后將試驗組和對照組磚樣同時放入烘箱內,溫度恒定在110~115℃,連續(xù)干燥24小時后取出冷卻到常溫,檢查并記錄泛霜程度。
6.5.4 自控磚瓦泛霜箱 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 磚瓦爆裂蒸煮箱 泛霜程度的劃分
無泛霜:實驗組與對照組磚樣對比無差別。
輕微泛霜:實驗組磚樣表面出現(xiàn)不明顯的蒙蒙一層霜膜。
中等泛霜:實驗組磚樣表面出現(xiàn)明顯霜膜,或頂面及其棱角有白霜出現(xiàn)。
嚴重泛霜:磚樣表面起磚粉、掉屑或脫皮。
磚瓦試驗箱,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數(shù)顯泛霜箱石灰爆裂試驗
6.6.1自控磚瓦泛霜箱 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 磚瓦爆裂蒸煮箱 實驗設備
蒸煮箱一臺、不銹鋼尺一把。
6.6.2 實驗步驟
a. 檢查試樣,將不屬于石灰爆裂的外觀缺陷作標記。
b. 將磚樣平行側立安放于蒸煮箱內的篦子板上,磚樣間隔不小于50mm。箱內水面高度應低于篦子板40mm。
c. 將水加熱至沸騰后蒸1小時,停止加熱4小時后揭蓋取出。
Q/03 QHJ002—2007
d. 檢驗每塊磚面上因石灰爆裂形成的外觀缺陷,并記錄其尺寸,以毫米計。
自控磚瓦泛霜箱 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 磚瓦爆裂蒸煮箱 吸水率試驗
6.7.1 實驗設備
烘箱一臺、臺秤一臺、蒸煮箱一臺。
6.7.2 實驗步驟
a. 將5塊磚樣在常溫水中浸泡24小時。
b. 浸泡后的磚樣在110~115℃的烘箱中烘干到恒重。除去粉塵后稱重,即為干重量。
c. 將稱重后的磚樣趁熱側立于蒸煮箱底部的篦子板上。板距箱底不得少于20mm,箱內水面應高于磚樣上表面50mm,且磚樣間距不得少于10mm。
d. 自控磚瓦泛霜箱 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 磚瓦爆裂蒸煮箱 磚樣在沸水中煮沸3小時后取出置于流水中冷卻至常溫,冷卻時間不得少于0.5小時。將磚樣取出,用濕毛巾把表面的水擦去立即稱重。稱重時由磚樣毛細孔中滲出于稱盤中的水之重量,亦應計入磚樣吸水重量中,即為濕重量。
6.7.3 計算
a. 磚樣的吸水率X(%)按下式計算(精確至0.1%):
式中 W1——磚樣的干重量,g;
W2——磚樣的濕重量,g。
b. 吸水率以5塊磚樣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表示。
磚瓦試驗箱,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數(shù)顯泛霜箱質量驗收
7.1生產廠向供貨單位供應產品時,必須提供質量合格證明書。
7.2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應注明廠名、證書字號、發(fā)證日期、磚等級、Q/03 QHJ002—2007
標號、耐久性試驗是否符合要求,試驗報告的字號,并由檢驗科(股)長簽章。
7.3 磚廠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一成品車間在下列規(guī)定時間內至少對產品抽樣試驗一次。
7.3.1 年產磚達1000萬塊以上時
自控磚瓦泛霜箱 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 磚瓦爆裂蒸煮箱 外觀檢查 每天 石灰爆裂試驗 半月
吸水率試驗 7天 泛霜試驗 1月
標號 半月 抗凍試驗 1年
7.3.2 年產磚小于1000萬塊時
外觀檢查 每天 石灰爆裂試驗 1月
吸水率試驗 1月 泛霜試驗 3月
標號 1月 抗凍試驗 1年
7.4 磚廠在生產工藝或原料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7.3的試驗。
7.5 如購貨單位對質量提出異議時,可會同生產廠委托質量監(jiān)督檢驗單位進行復驗。
7.5.1 外觀質量的復驗應在磚廠內進行,按6.1取樣。將200塊磚樣分兩組(每組100塊)進行檢查。兩組磚樣中檢出的不合格磚數(shù)之差,一等磚中不得超過5塊,二等磚中不得超過7塊,否則須再檢查一次。然后將四組檢查結果進行平均,作為該批磚的混等率。
7.5.2 自控磚瓦泛霜箱 自控磚瓦泛霜試驗箱 磚瓦爆裂蒸煮箱 物理力學的復驗,磚廠可與用戶共同取樣委托檢驗單位進行。復驗工作中,若對取樣的代表性和實驗結果有懷疑,允許再進行一次復驗,抽樣數(shù)量加倍,作為zui后判定質量的依據(jù)。
8 堆放和運輸
8.1 磚應按等分別堆放,不得混雜。
8.2 每堆磚采用的原料、生產工藝應該相同,生產日期應該相近。
8.3 裝卸時應避免碰撞摔打,卸貨時不許采用翻斗車傾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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